协会章程
常州市武进区邹区照明电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常州市武进区邹区照明电器协会,办公地点设立在邹区灯具城中区一幢43号二楼。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邹区镇从事生产、销售及运输照明电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结成的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以为会员和社会双向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发挥沟通照明电器行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会员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运用信息咨询、培训教育、协调维权、价格规范、质量评比等多种形式,为会员提供优良服务;同时团结教育、引导督促会员诚信守法,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保护行业的有序竞争,维护邹区照明电器行业的声誉,促进邹区照明电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职能和任务: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照明电器行业的发展方向,做好行业发展指导工作。
(二) 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监督自律管理。
(三) 组织培训教育,开展文明经营、商品质量等多种形式的评比,推动会员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 收集行业信息,分析市场动态,提供信息咨询。
(五) 规范价格、质量等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平等的市场秩序;维护邹区照明电器行业的声誉。
(六) 协调会员关系,推动合作交流,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七)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实际困难。
(八) 接受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事宜,开展有益本团体的其他活动。
(九) 接受和发展会员。
(十) 其他(经理事会或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维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具有合法生产、经营和运输照明电器资格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或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人士。
(四) 诚信守法,信誉良好,经营作风好。
第七条 会员入会须填写并提交《常州市武进区邹区照明电器协会入会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会员,培训、咨询等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服务。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团结和声誉。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委托的相关工作。
(五) 按规定加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上交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形式:协会设有名誉会长1人、名誉副会长若干人,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不少于10名组成领导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日常工作机构。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订和修改章程;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以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理事半数以上的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团会期内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推选会长;执行大会的决议;制订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小组开展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秘书长职责: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章程修改和协会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